泰坦股份: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新闻动态    |      2025-11-01 20:43
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债券代码:127096        债券简称:泰坦转债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泰坦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7.00 元(含税) 第四年 1.7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年 10 月 24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5 年 10 月 24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866 号文核准,浙江泰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95.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 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 2025 年 10 月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月 24 日。 四年 1.7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持有的泰坦股份的股票质押提供担保。根据公司与控股股东泰坦投资签订的《担 保协议》及泰坦投资出具的《担保函》,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由泰坦投资提供 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的范围包括本期可转债本金,以及 该款项至实际支付日的所有应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债权的合 理费用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应由担保人支付的合理费用。担 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可转债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 付。 券到期日止,即自 2024 年 5 月 6 日至 2029 年 10 月 24 日止(因 5 月 1 日至 5 月 5 日为节假日,故转股起始日由 2024 年 5 月 1 日顺延至 2024 年 5 月 6 日;顺 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因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 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泰坦转债”的 转股价格由原 13.81 元/股调整至 13.39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5 月 施权益分派调整泰坦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编号:2024-026)。    (2)因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 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泰坦转债”的 转股价格由原 13.39 元/股调整至 13.27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 年 6 月 施权益分派调整泰坦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编号:2025-030)。    (1)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                                          《2023 年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跟踪评级报 告》,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 为“稳定”。    (2)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出具的                                          《2023 年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 年跟踪评级报 告》,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 为“稳定”。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约定,本期付息为“泰坦转债” 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本期票面 利率为 0.70%(含税),即每 10 张“泰坦转债”(面值 100 元/张×10 张)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7.00 元(含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60 元;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0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即付息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泰坦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登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登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登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 部或中登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在付息的权益登记日前(包括付息的权益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 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 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八、备查文件    中登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